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02號原告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被告 鉅浩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1日以96年補字第122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僅以郵政匯票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