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53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棠
邱陏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477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229號、第25968號、111年度蒞追字第8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596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