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3號原告 張錫銘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法定代理人 黃俊棠 訴訟代理人 林震偉
蘇宸毅 蔡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被告應就原告所提「原告在監獄第14次及第15次假釋提報即已通過假審會之決議,報請法務部矯正屬審核;惟本件第16次在提報假釋時,在假釋基礎事實未更動,原告亦無違反假釋審查條件之情事,卻莫名的未通過假審會之議;然查,原告在監獄第14次提報假審會審查時,監獄「報請假釋報告表中假釋審查會議及面談情形」一欄即載明「有面談3次(最近一次110年2月1日)及評估建議同意假釋」與「該員在監表現正常,有多次獎勵紀錄,從其言談中可見其思想已有改變,再犯風險已降低」(法務部○○○○○○○受刑人報請假釋報告表),惟在本件第16次提報假釋審查,因何再犯風險忽地偏高?假審會判斷餘地為何丕變?在事物本質並無差異情形下,自不應做出不同之判斷,原處分不但前後矛盾、且悖於信賴保護原則。本件監獄假審會恣意變更之前連續2次之決議,自有舉證說明義務。」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提出說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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