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香琪 代理人 林家綾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並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或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及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補正及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及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高培馨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任職於利通環保有限公司,薪資4,500元」,應補正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雇主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或收入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