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黃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銘 等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欲分割之不動產地號或建號,及原告之應有部分為若干,並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澎湖縣○○市○○段○○○○號、澎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三、被告黃建銘、 黃森堯黃四上黃麗文 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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