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9號聲請人 陳鏡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 陳添濤 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陳添濤文教基金會,該基金會為因應會務推動之實際運作狀況,經民國108年
4月2日第十屆第三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法人登記書、雲林縣政府108年5月31日府教社二字第1082418921號函、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陳添濤文教基金會第10屆第3次會議紀錄、會議簽到簿、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陳添濤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陳添濤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惟檢視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陳添濤文教基金會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修正內容,僅係將原規定第20條條文刪除,與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是否不具備無涉,亦非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財產所需,更未變更其組織,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不應准許。另駁回請求部分,聲請人得逕向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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