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龔素秋
張儷馨 張凱華 張鳳鳴 張芮寧 張琍韓 被告 吳良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10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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