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智羽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61號),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羽自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一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暫准解除目的地為臺灣澎湖地區之限制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解除限制出海狀所載(如附件)。
二、聲請人即被告楊智羽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經本院裁定羈押,嗣其所涉案件因審理終結,本院乃裁定以新臺幣3萬元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苗栗縣○○市○○里○○00號,被告則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具保釋放出所。被告主張其家族於108年7月22日起至同年7月24日止,將一同至澎湖地區出遊一節,業據其提出行程報名單為證,而其父 楊景順 及其母 范碧雲 則名列該份行程報名單上,有被告、楊景順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證。被告以欲一同參與家族旅行為由,而聲請暫准解除限制出海,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案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已訂宣判期日,且此次出遊有其父母陪同,應可保全其將來審判、執行之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爰自108年7月22日起至108年7月24日止,暫准解除被告目的地至臺灣澎湖地區之限制出海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