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育倫選任辯護人林俊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育倫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惟解除禁止接見與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詹育倫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恐嚇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由受命法官處分自民國101年12月6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2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認已無禁止接見與通信之必要,應予以解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