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83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家慧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2月1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