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再審字第191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3年度再審字第1918號再審議聲請人 林勝男 上列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者,應為駁回之議決,為同法第3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再審議聲請人林勝男(下稱聲請人)原係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師(89年9月30日退休)。於其任職期間之88年7月29日,位於臺南縣○鎮鄉○○段之臺電公司超高壓輸電線鐵塔倒塌,致南北電力系統解聯,造成全臺大停電事故。聲請人對該事故之發生,有對輸電鐵塔安全維護不力,及草率核定取消「山上計畫」,缺乏配套措施,且行政程序不完備之違失,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會審議。本會審議結果,以聲請人就其職掌事項,未善盡責任,確有上揭違失,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同法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而於89年
8月25日,以89年度鑑字第9177號議決予以降一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嗣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以無理由或不合法予以駁回在案(90年度再審字第1146號、1173號、1193號、101年度再審字第1822號、102年度再審字第1839號、1857號、1876號、1888號、103年度再審字第1907號議決參照)。茲聲請人對本會103年度再審字第1907號議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審議。經核其所持理由,與其前此歷次聲請再審議之理由,並無不同,顯係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首開說明,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而本會103年度再審字第1907號議決,係認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自無庸就聲請人於前一次聲請所提出之再審議時(102年度再審字第1888號)理由予以論述。聲請人謂本會103年度再審字第1907號議決,未就其於102年度再審字第1888號所提出之再審議理由為批駁,難謂妥適等語,不無誤會。本件本會亦以程序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其所提實體上之理由亦無庸予以指駁,並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