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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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7月7日犯公共危險罪及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222號判處拘役55日及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10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