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丙○○丁○○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71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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