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53號原告 周榮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亞東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27元【計算式:1,880-《1,880÷3×2》=6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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