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九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众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會計工作,月薪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元,自
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起,迄至八十八年二月底止,被告公司應給付之薪資共計七
萬五千元,詎被告公司僅給付二萬一千元,其餘五萬四千元薪資卻惡意未與核發
,迭經催討無果,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五萬四千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勞工保險卡、薪資轉帳存
簿各一份(以上均影本)為證,被告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主張依據兩造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五萬四千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
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