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劉厚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陸萬貳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
   陸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
   仟伍佰捌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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