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93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楊世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GREENWAYTECHNOLOGIESCO.、 魯發訓 、都茂國際有限公司、 楊敏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GREENWAYTECHNOLOGIESCO.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債務人 王東生 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