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芳玉選任辯護人林忠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芳玉選任辯護人林忠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