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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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柏諭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訴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一○六年度訴字第三五九號案件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柏諭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6年7月14日106年度訴字第359號案件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106年度簡字第284號)。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