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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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蔡逢春 訴訟代理人 楊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前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6年9月29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年9月29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7年1月29日屆滿。又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股票金額│備考│├──┼──────────┼──────────┼───┼───┼───┼─────┼───┤│0001│祥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1││1│8,000│8,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塗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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