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羅守輝
羅義翔 羅義龍 羅淑芬 羅富美 被告信亞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睿泰 被告信光汽車貨運行法定代理人陳睿泰被告 陳定州 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楊雅筑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104年度交訴字第7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游紅桃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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