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春東 被告 黃久上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事上水利案件(100年度易字第8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永梁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