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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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4號上訴人即原告德立管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萬2,376元(上訴減縮原訴之聲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