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72號原告 吳德春 原告與被告心銘油壓機械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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