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1號原告 戴龔由美
戴雪卿 戴肇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謝清昀 、涂智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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