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請人 王金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1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王金竹

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信用部

113年6月30日

680,430元

FA175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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