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 陳建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71350-0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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