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告 顏鼎晉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並無告訴被告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依法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