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3號上訴人 洪惠齡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被上訴人 林吟蓉
林淑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林世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原定民國104年7月7日上午10時2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施慶鴻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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