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0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振華選任辯護人顏福松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振華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曾建豪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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