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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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昱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3號、第373號、第41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30日│105年6月11日或12│105年7月6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78號│偵字第789號│偵字第896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83號│373號│414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13日│105年9月28日│105年10月1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062號│373號│414號││├────┼────────┼────────┼────────┤││判決│105年9月10日│105年10月16日│105年11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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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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