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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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67號債權人 楊凱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丁青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支票影本五紙,惟所提聲請狀未載明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及對債務人丁青青個人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