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被告囍都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魏東森 被告 鄭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魏東森住所「苗栗縣『菀』裡鎮○○里○○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苑』裡鎮○○里○○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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