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蔡怡君 被告 廖禾溱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