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虹樺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216號、103年度偵字第5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虹樺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僅因對告訴人有疑義,即以噴漆之方式毀損告訴人之自小客車之犯罪動機、手段、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害,並兼衡被告之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