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77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南嫣 律師被告集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不足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劉以全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