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 李克偉 代理人 李念慈 相對人 李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5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國字第6號),聲請法官迴避」,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5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111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聖涵
法官田幸艷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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