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廣州市曾本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村新興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穎 律師被告恆陞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8,969元(即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8年9月28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52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66,696.46元,即66,696.46x32.52=2,168,96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