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1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965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
7月12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9年4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