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210000元;嗣經本院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於95年1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9月2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2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