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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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272號聲明人 陳福美
陳福英 陳廷宇 陳福蓉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世安 之子 陳福雄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陳世安之所有孫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