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謝天得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被告 李美昭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6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育彰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