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應補提並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及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件:
1.提出本院98執東字第7383號扣薪命令之影本。並釋明積久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債務之由來,該抵押不動產係何人所有?是否拍賣?
2.提出台端配偶 潘愉璇 民國96、97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說明台端與配偶、子女現有之任意性保險、股票、證券存摺等及相關證明文件。
4.台端本件更生程序中,擬提出之更生計畫-請分別包含台灣中小企銀及不包括台灣中小企銀等二種更生計畫。
5.台端配偶現今有無職業,如無職業,其原因?
6.提出台端與金融機構所達成之清償協議(含各銀行之債權及分配明細表),並說明履行情形,何時毀諾,毀諾原因?有何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