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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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減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正當,應定其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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