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桃簡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週
鍾永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
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載應更正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刑事刑二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