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2號附民原告 陳志陸 (住址詳卷)附民被告NGUYENTRONGTHANH(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