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原告 蘇雅玲 年籍詳卷被告 鍾志濠 年籍詳卷
曾祥瑋 年籍詳卷 林哲立 年籍詳卷 吳佳麟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鍾志濠、曾祥瑋、林哲立、吳佳麟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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