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鄭進興 被告 吳明芳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刑事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240號)部分,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1日宣判,原告於114年1月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綜上,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