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8號原告 李品葳 被告 蔡銘遠 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 律師上列被告蔡銘遠因侵入住宅案件(113年度簡字第42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