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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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 李貞慧 訴訟代理人 尤謙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5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3-ND-0278609-511000002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3-ND-0278610-111000003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3-NX-0108629-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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